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066號
PCDV,101,司促,41066,2012092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盧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榮洲於民國9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
  9日止累計96,360元正未給付,其中49,943元為本金;46,22
  7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榮洲於民國9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
  9日止累計50,125元正未給付,其中20,898元為本金;24,64
  2元為利息;4,5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盧榮洲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9月19日止累計238,616元正未給付,其中117,272元為本
  金;101,953元為利息;19,3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盧榮洲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
  9月19日止累計465,550元正未給付,其中267,679元為本金
  ;166,969元為利息;30,9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盧榮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9日止累計250,098元正未給
  付,其中107,275元為消費款;139,223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10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榮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943 │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榮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898 │     │9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盧榮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17272│     │9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盧榮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67679│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盧榮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7275│     │9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