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曹碧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碧瑤於民國98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03年01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
04月30日止累計145,061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908 元為本
金;10,486元為利息;66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曹碧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 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05日止累計37,033 元正未給
付,其中32,861元為消費款;1,028元為循環利息;3,14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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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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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碧瑤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3908│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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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曹碧瑤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32861 │ │4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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