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27號
PCDV,101,司促,5027,2012020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洪崑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崑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6日止累計78,477元正未給付,
  其中40,268元為消費款;34,6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崑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0268 │     │2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