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25號
PTDV,101,司促,2525,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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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蘇秀莉 

債 務 人 吳許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伍佰■■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佰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穫B肆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
   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
   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
   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
   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 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A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3 月22日金管
   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民國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
   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
   00/339: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邀同吳許春
   金為連帶保證人。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11月30日止,尚有新臺幣117,55
   3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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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