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7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務 人 李翠■央@
債 務 人 桀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穫B玖萬陸
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