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178號
PCDV,100,司促,51178,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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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7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務 人 李翠■央@

債 務 人 桀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穫B玖萬陸
  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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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桀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