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3號
ILDV,100,消債清,3,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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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唐綺蓉(原名唐明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昜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吳希睿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智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唐綺蓉自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未能依上開 規定可決,倘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法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情形之一者, 法院不得逕予認可,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或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2 款、第63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再按,法院未依上開規定 ,逕予認可更生方案者,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 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亦有規定。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程序中,債務人於民國100年3月8日提出每1個月一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數為96期,清 償總金額48萬元之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年8 月9日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以書面通知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表決之,表決結果債權人萬泰銀行、達東 商銀、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A豐銀行、板信商銀、 中國信託銀行、永豐商銀以書面表明不同意。債務人於10 0年9月9日再提出每期清償6,500元,還款期數為96期,清 償總額為624,000元的更生方案,但債權人板信商銀、花 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A豐銀行、遠東商銀、萬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永豐商銀仍均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從而 ,已無從可決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二)復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支出情 形;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宜蘭縣立羅東國民小學擔任助理員 ,平均月薪為8,250元至9,000元,實遠低於法定最低基本



工資17,880元。又查,債務人於98年2月25日、98年4月24 日曾至羅東就業服務站尋求新職,但一直迨至100年7月27 日本院至債務人住所調查後才又於100年8月8日登記求職 ,債務人在暑假期間不必至學校擔任助理員,卻未積極尋 找工作以提高清償之金額,難認有積極之清償意願。再者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7月27日至債務人住所調查,其 夫每月薪資約7萬元,目前全家支出為水電費3,000元、管 理費900元,伊與二名子女膳食費15,000元、子女扶養費 (不含膳食及補習費)5,000元、保險費30,000元,配偶 交通費及膳食費約35,000元、各類稅金每月平均2,400元 、房貸8,200元、其夫協商款24,494元、手機400元、電話 含網路費1,200元,以上合計125,594元,若扣除其夫之債 務24,494元,則為101,100元,參酌內政部於100年5月31 日公告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與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一定金額,每人每月為10,244元,若以4人計算為40,976 元,債務人家庭生活支出顯然高出一般人生活水準甚多, 本條例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係希望債務人重新檢視生活及 經濟情況,盡可能謀尋重生的技能與工作,再以更簡樸的 方式重建經濟生活,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難認符合上開立 法意旨,從而,所提更生方案難認公允、適當。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且衡酌 其更生方案難認公允、適當。從而,本件尚不符合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規定,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且有同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9款隱匿財產不得為 更生方案認可之情形。依同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本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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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