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298號
TCDV,100,司促,28298,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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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9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卓煒翔 



一、■抾酈■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侀酈■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妎酈■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卓煒翔 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8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
  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
  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
  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
  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卓煒翔 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8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
  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
  款額度2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
  事項第七 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6月30日及94年12月05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78,246
  元正(其中56,776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21,470元正部份
  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
  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煒翔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56776 │     │6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卓煒翔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51470│     │2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煒翔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776 │     │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卓煒翔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251470│     │1月06日起  │      │4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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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