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51號
TNDV,99,司,51,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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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因相對 人業經經濟部於96年6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33300號函 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又因相對人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公司章 程對清算人亦無特別規定,而相對人除設董事鄭世英、鄭李 金葉外,並無任何股東,且鄭李金葉已死亡,鄭世英亦於98 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致公司無法定 及選定清算人,以致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聲請人為利害 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請求為相對人選派清算 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條規定,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 規定;而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 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第 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相對人 之利害關係人;且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均已死亡,無法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85629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99年度司繼字第421號、第544號卷宗,核閱屬 實,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本 非無據;惟相對人公司前業經其利害關係人財政部臺灣省南 區國稅局業以相同之事由,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並經本院99年9月10日99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選任許永明 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有該裁定可按。相對人既經選任清 算人,顯無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事,參照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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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