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182號
SLDV,99,司繼,182,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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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汪怡君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汪承錡(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鎮○○路0 段00號
)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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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