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汪怡君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汪承錡(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鎮○○路0 段00號
)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