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林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癡掑腹A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
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
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2930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97年10月30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
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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