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972號
TCDV,98,司促,4972,2009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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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瑞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癡掑舅完H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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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