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155號
SLDV,97,促,26155,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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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疇a壹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癡掑葉p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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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