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疇a壹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癡掑葉p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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