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999號
SCDM,97,聲,999,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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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創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707)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創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創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 及竹北簡易庭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 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經 本院竹北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惟經本院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定應執行之刑已 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反面解釋,已不得易科罰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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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