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88號
TCDV,97,促,5588,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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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廖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壹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癡掑舅完H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
 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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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