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8050號
TCDV,96,促,78050,200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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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050號

債 權 人 林永祥 
債 務 人 洪政煌 
債 務 人 許金珠 

一、㈠債務人洪政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肆
   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政煌許金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拾柒萬陸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政煌許金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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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