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050號
債 權 人 林永祥
債 務 人 洪政煌
債 務 人 許金珠
一、㈠債務人洪政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肆
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政煌、許金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拾柒萬陸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政煌、許金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