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二字第5號
原 告 許秀郎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許世良
楊淑伶
輔助參加人 澎湖縣政府
代 表 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尚佑
吳啟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澎湖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4年11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4 0817028號函核定澎湖縣政府辦理「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 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下稱系爭變更計畫)而予 以爭訟。因該系爭變更計畫案之書、圖係由澎湖縣政府所擬 定及修正,其對於系爭變更計畫案之書、圖修正及原告之爭 執與訴求,較為明瞭,由其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訴 訟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