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4
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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