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應繼分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597號
KSEV,111,雄補,59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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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薛宏基
被 告 薛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 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規定甚明。末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 、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主 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曾陳芙蓉所遺留高雄六龜郵 局(帳號:0000000)之遺產,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專屬遺產所在高雄地區所設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從而,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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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