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581號
KSEV,111,雄補,58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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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韋勳(原名:江正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萬9,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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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