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簡字第702號原 告 譚惇恒 訴訟代理人 林卲涵 被 告 郭老福 訴訟代理人 郭明進 被 告 郭福興(已歿)訴訟代理人 郭哲榮 被 告 郭芳成 杜德誠 彭宇 郭潘金蘭即郭福吉之繼承人 郭俊良即郭福吉之繼承人 郭俊輝即郭福吉之繼承人 郭婉婷即郭福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巷0號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坐落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為分割,揆諸前揭規定說明,應專屬該等土地所在地 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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