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702號
KSEV,111,雄簡,70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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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譚惇恒
訴訟代理人 林卲涵
被 告 郭老福
訴訟代理人 郭明進
被 告 郭福興(已歿)

訴訟代理人 郭哲榮
被 告 郭芳成

杜德誠

彭宇

郭潘金蘭郭福吉繼承

郭俊良郭福吉繼承

郭俊輝郭福吉繼承

郭婉婷郭福吉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巷0號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為分割,揆諸前揭規定說明,應專屬該等土地所在地 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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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