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修繕義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722號
KSEV,108,雄簡,1722,2022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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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洪櫻菁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名校保護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柔妙
訴訟代理人 黃陽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繕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依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所示附件1-1至1-4方式進行修繕」之記載,應更正為「依附件1-1至1-4方式進行修繕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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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