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1年度,35號
MKEV,111,馬小,35,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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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字第35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王明得
王朝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塗銷被告間就不動產之贈與行為 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雖為新臺幣4萬3,445 元,但仍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所定應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審理之範圍,而本院先前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當 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復未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並於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及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及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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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