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1年度,8號
KMEV,111,城簡,8,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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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應人
被 告 洪承峻
訴訟代理人 蔡潔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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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