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261號
FYEV,111,豐補,26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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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乙晴潘得洲繼承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93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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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