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246號
FYEV,111,豐補,24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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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林環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于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0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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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