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216號
FYEV,111,豐補,21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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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鵑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9
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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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