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1年度,21號
HUEV,111,虎小,21,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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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21號
原 告 徐邑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各自分工之方式,以達侵 害原告財產之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原告因遭詐欺所 受之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99,978元,應就全部發生結果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亦得對被告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不因被告實際 分得報酬多寡而受影響,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財產損害99 ,978元,自屬有據。至被告抗辯因現在監執行中,需等到假 釋出監後才有辦法賠償,在外之家人亦無力幫忙處理等節, 僅涉及被告之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不影響被告本件應負 之清償責任及給付義務,一併敘明。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須徵收裁判,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增生其 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 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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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