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71號
KSDV,111,除,71,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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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關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之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8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 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之1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300 0002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369 0003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166 0004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183 0005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201 0006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股票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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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