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3號
KSDV,111,除,33,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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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俊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  請人之被繼承人陳世昌所持有,陳世昌於民國108年10月27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取 得系爭股票。今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9日公告法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0年8月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9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 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267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532 0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814 0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427 0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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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