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7號原 告 王聖德 郭政倫 被 告 張荳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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