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7號
KSDV,111,金,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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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王聖德
郭政倫

被 告 張荳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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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