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義務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安正為被告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規定可稽。二、經查,被告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變更為現任主任委員劉安正,有 高雄市○○區○○000○0○0○○市○區○○○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審訴卷第159頁),然劉安正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 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命由劉安正為被告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 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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