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蘇妙雯
被 告 黃偉峯
原告與被告黃偉峯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