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3號
KSDV,111,補,41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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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張皇欽
張怡欽
共 同 劉建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梁光霖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14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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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