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01號
KSDV,111,補,40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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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王瀞密


被 告 蘇燕茹

徐嘉成

謝妍蓁
秦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06,
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簽發票
面金額200萬元之本票二紙票據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該二紙
本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06,000元(計算式:8,80
6,000元+200萬元+200萬元=12,8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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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