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0號
KSDV,111,補,390,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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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蘇春桃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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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