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4號
KSDV,111,補,374,202204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訴訟代理人 洪鑀芸
原告與被告簡怡惠即簡麗花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