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9號
KSDV,111,補,369,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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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祥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2,40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4,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4,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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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