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8號
KSDV,111,補,348,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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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林昌平
李啓元



被 告 陳修安
劉羿伶
林尚蓁

李敏隆
簡麗研
陳妍孜
陳安石
原告與被告陳修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6,950,400元【計算式:美金240,000元×28.96(訴訟繫屬日111
年4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95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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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