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31號
KSDV,111,補,33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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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原告與被告林新益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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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