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洪乙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王耀星律師
原告與被告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19,41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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