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3號
KSDV,111,補,32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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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淑梅展昇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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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