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2號
KSDV,111,補,322,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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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蔡佩芳


原告與被告蔡祥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9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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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