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6號
KSDV,111,補,296,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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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邢益萍
葉欣佼
李長勳
楊淑榕
蘇隆興
林揚智
楊昭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銘文
被 告 民權D.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為原告修繕房屋頂樓漏水至不漏水為止,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即原告估算所需
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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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