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5號
KSDV,111,補,26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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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洪閔恩
洪富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2807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均1/1)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原告陳報
計至本件起訴時止,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29,240元,較
前揭不動產之價額11,000,000元為低,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729,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
82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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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