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2號
KSDV,111,補,262,202204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俊江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白丞哲律師
被 告 吳月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5,931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661
元/㎡×面積242㎡+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課稅現值867
,9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2)=6,805,931元,小數點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