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3號
KSDV,111,補,133,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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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獻文



被 告 張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
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324元(計算式:261.1
1㎡×土地公告現值10,500元/㎡×原告應有部分4/5=2,193,3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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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