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329號
KSDV,111,審訴,329,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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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富傑
被 告 楊寂宏

楊衡志

楊慧莉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被告乙○○請求分割被告共同繼承而公同 共有之被繼承人甲○○(民國104 年6 月17 日歿,生前住高 雄市鳳山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鳳山區不動產等遺產,核 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 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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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