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985號
KSDV,111,司票,2985,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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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85號
聲 請 人 鄭芷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繼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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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