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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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卓岳榮
債 務 人 蔡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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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瑋漢律師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蔡成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1年3月10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
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為:相對人陳報之債權自90年支付命令確定迄今
已逾15年,應已罹於消滅時效等節。
三、經查:相對人於111年2月9日陳報債權時,提出本院103年司
執字第107939號債權憑證,陳報債權總計新臺幣12,395,964
元,有其陳報狀附卷可憑。
四、再查: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司執字第107939號執行卷宗
,可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間對債務
人取得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院90年促字第90
270號),而原債權人於91年間執前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1年執字第24373號),後
原債權人於92年12月12日將債權讓與予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公司於93年間曾對債務人聲請強
制執行(本院93年執字第17189號),後於97年6月11日將債
權讓與予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於103年7月
1日將債權讓與予相對人卓岳榮,復相對人於103年7月25日
主張其為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3年
司執字第107939號),有債權讓與聲明書、讓與公告、存證
信函及送達回執、案件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
103年司執字第107939號執行卷宗等核閱無誤。是相對人已
於前開時點聲請強制執行中斷時效,其債權之15年請求權未
消滅。綜上,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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