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36號
KSDV,111,司催,136,202204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上聲請人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
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